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fā)[2003]23號)的要求以及國務院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決定,對廣告審查員管理工作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根據《廣告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廣告經營單位對其設計、制作、代理、發(fā)布的廣告進行審查(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是一項基本的法定義務,也是一項法定的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統(tǒng)一認識,指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健全廣告審查管理制度,配備符合廣告審查工作要求的廣告審查人員。
二、 廣告審查的范圍是廣告創(chuàng)意稿、廣告設計定稿及制作后的廣告品、代理或者待發(fā)布的廣告樣件。
三、廣告審查員按照下列程序審查廣告:
(一)查驗各類廣告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對證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補充收取證明文件的意見;
(二)核實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ㄈz查廣告形式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ㄋ模⿲彶閺V告整體效果,確認其不致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ㄎ澹z查廣告是否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炇饘υ搹V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書面意見。
四、對于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廣告中存在的違反廣告管理法規(guī)的問題,廣告審查員應當簽署不同意代理、發(fā)布的書面意見,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也可以同時向該審查機關提出意見。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廣告審查員的培訓工作。對廣告審查員的培訓包括定期法規(guī)培訓、知識更新培訓和對違法問題嚴重的廣告經營單位的廣告審查員進行集中培訓。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編寫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廣告審查員培訓教材。各地可將其地方性廣告法規(guī)作為廣告審查員培訓、考試的補充內容。培訓的方式方法由各地自行決定。對按照統(tǒng)一教材經過定期法規(guī)培訓或集中培訓考試合格者,可以發(fā)給《廣告審查員培訓合格證書》。
知識更新培訓的內容,包括新頒布的廣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廣告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轄區(qū)內違法問題嚴重的廣告發(fā)布者的廣告部門負責人,應當進行廣告法規(guī)集中培訓。
六、已取得《廣告審查員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可以在廣告經營單位從事廣告審查工作。對未取得《廣告審查員培訓合格證書》的廣告審查員,應當及時進行法規(guī)培訓。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廣告審查員的管理:
(一)組織廣告法規(guī)培訓;
(二)對廣告審查員履行職責的情況,應當及時給予表揚鼓勵或者批評教育。
對廣告經營單位廣告審查員的管理,應當作為廣告監(jiān)管信息化建設的一項基本內容。對轄區(qū)內廣告審查員的培訓、考試、日常審查工作中的違章情況和相關處理記錄,應盡可能實行計算機化管理。
八、 廣告審查員的管理工作對維護廣告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在符合《行政許可法》原則的前提下,各地要繼續(xù)加強廣告審查員管理工作,并不斷完善廣告審查員管理的制度和措施。